景泰县工商局经纪合同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经纪合同审查备案(含协议、契约,下同)管理,维护经纪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纪合同审查备案制度,是指受委托人委托事项与委托人签订的经纪合同,在正式签订合同前由景泰县工商局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景泰县工商局市管科为合同审查备案部门。
各经纪人协会应确定法制工作者为本协会经纪合同初审部门,应指定法制工作人员承担合同初审工作。
第四条 凡以经纪人协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拟定部门需在合同拟定后报景泰县工商局市管科审查备案。[包括经纪人个人签订的经纪合同]
第五条 景泰县工商局市管科应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一般合同的审查期间为5个工作日;专业性较强、内容较为复杂的合同,审查期间为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合同审查期间,合同审查部门根据审查需要,可以要求合同送审部门或单位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合同审查完毕后,合同审查部门应以书面方式或送审稿修改方式,明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并以复印件方式留存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由景泰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